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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证立法论治要义         ★★★ 【字体:
虚虚实实 损而不益 反致杀人者多矣
医贵变通 药在合宜
作者:范仁忠    文献来源:本站蒐集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3-20

 

立法与辨证

治法的确立,是在明辨证候之后,有针对性地采取施治手段和方法。而审证立法,依法制方遣药,乃属辨证论治过程中的基本环节,是临床诊治疾病必须严格遵循的规矩和准绳。

显然,证是法的基础,法乃证的归宿,舍证无以言法。实际上某一证候所表现的基本特征,并非疾病的全过程,往往鲜明地反映了疾病发生、发展过程中某一阶段的病理概括,涵盖疾病在一定阶段中的病因、病位、病性、病势诸多因素综合形成的病机变化。

然而,要正确地判析病理,捕捉病机,则必须详于辨证。辨证方法有八纲辨证、脏腑辨证、经络辨证、气血津液辨证、六经辨证、卫气营血辨证、三焦辨证、病因辨证、体质辨证等。这些辨证方法临床上往往需要相互联系,相互补充,交叉使用,才能掌握各类证候的发生、发展及其演变规律,进而“审察病机,无失气宜”,“谨守病机,各司其属”。所以,只有审证周详,才能定机准确,立法才有可靠的依据。

例如临床上见到面色萎黄或苍白,嗳逆呕恶,纳少腹胀,少气懒言,神疲乏力,四肢倦怠,大便溏薄,舌淡苔白腻,脉象缓弱等,即可运用脏腑、气血津液结合八纲、病因等辨证,判断其病因为饮食不节,劳役过度;病位在脾;由于脾土虚弱,运化不及所使,病性属虚;病势发展有可能演化为中阳不振或脾肾交惫局面;总的病机为脾气不足。对这个脾气不足证,无疑地治从益气补脾立法。

换言之,致疾成因、疾患部位、病变性质、病势趋向等病理要素的综合便构成了疾病某一阶段的病机,而病机则概括了疾病的本质。因此,立法即是针对具体病机,寻求病机立法。对此,唐代医家孙思邈谓:“夫欲理病,先察其源,候其病机。”金代医家刘完素曰:“察病机之要理,施品味之性用,然后明病之本焉。”“故谨察病机之本,得治之要者,乃能愈疾。”当代著名医家岳美中云:“见症状要进一步追求疾病的本质,不可仅仅停留在寒热虚实的表面上……务期细密,才能丝丝入扣,符合病机。”古今医家都强调临证立法是以特定病机为对象,以逆转病机为目的。可是,正确地判析病理,洞察病机,就必须详于辨证,故据理析证,明辨病机,随证立法,是却疾愈病,奏效卓如的重要环节。

毋庸置疑,中医学治疗疾病,既注重辨证,又强调辨病,不过,究其重点仍在于辨证。这是因为诸多疾病均有着缠绵迁延的病程,在其漫长过程中的病机演化却不尽相同,故很难确定划一的治疗方法。因此,临床一般不是根据病而是依据证来确定立法。从辨病和辨证的关系来看,辨病有利于从总体上把握对疾病全局的认识和处理,而辨证更有利于把握疾病阶段性的病理本质,使辨病更趋具体化。

如《伤寒论》列分太阳、阳明、少阳、太阴、少阴、厥阴六经病变,可仍需详分若干个证,始利于把握病机立法论治。具体而言,诊断太阳病必须细析中风表虚、伤寒表实、表郁轻证三者的特异脉症及其病机变化,才能分别拟立缓汗解肌、峻汗开表、小发其汗之法。否则,治疗太阳病即无从入手。临床上不少疾病都难以采用单一的辨病通治,感冒是内科常见疾病,仍须详列风寒、风热、暑湿诸多证候及其相应病机才能立法施治。

由上观之,法由证出,辨证是决定立法的前提。根据辨证得出病机结论,以机定法,力求察证无讹,机法相合,始能有的放矢,一矢贯的,奏效卓然。假如辨证不清,审机有误,就贸然立法,必将使治疗陷于盲目性,何以获效?反之,即使诊断无误,病机在握,而不能深谙法理,甚则倒行逆施,亦必贻误病情,致微恙至膏盲之变,滞痼绝振起之望。因此,明确辨证与立法之间的关系,实为医者临床诊治的首要问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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