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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是中医药政策法规保障工程。 政策法规往往决定一个产业或和一个学科的存亡。日本明治维新后从法律上否定了中医、确立了西医药的唯一合法地位。日本中医药因之断线百年,时至今日,日本也没有中医。这是个极大的教训。解放前与解放后,我国也有人试图从法律上彻底否定中医,但始终未能得逞。由于毛泽东、邓小平等老一辈领导人的远见卓识和英明决策,中医药得到了基本承认和保护,“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”被列入了神圣的宪法。尽管如此,在具体的法律和政策上,中医药不仅没有获得与西医同样的尊重和平等的地位,许多方面是在歧视、贬低中医药,是在用西医标准衡量中医、按西医要求改造中医。必须尽快彻底改变这种状况,真正在具体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上,贯彻《宪法》第21条关于中西医并重发展的基本精神。 一要组织中医药专家、法律专家和经济、行政管理专家,对涉及中医药的所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、主要政策和部门规章,进行重新审视和研究,凡有碍中医药正常发展规定,或是修订,或是废止。二要研究制定保护传统中医药的专门法律法规,要象保护珍贵文化遗产和知识产权一样保护中医药典籍、传统配方验方、中医秘术秘方和新中医药成果。三要在医疗卫生新法律新政策的制定中,贯彻中西医地位平等、一视同仁的精神,并在某些方面还要体现出对中医药的特别鼓励和扶持。
医 药 经 济 研 究 (第14期) 中国医药企业竞争力研究课题组 中国社会经济调查研究中心专家委 2004年5月20日 重建中医药重大战略地位,为13亿中国人民的健康造福 ——当代中医药发展与管理改革研究报告
(陈永杰 贾 谦) 审 核:张旭之 李 磊 编 辑:韩 歆 张 伟 校 对:李和林 闫建功 课题组电话:010-64953302 报 送 :课题组顾问; 中心领导;国家发改委;国务院研究室; 国家食药监局; 中国中药协会;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;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; 中国医药商业协会 发 送 :中心各部门; 地方医药主管部门; 研究基地企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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